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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朋硕)(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号,现住该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号码为冀A*****黑色红旗牌轿车沿高邑县刘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立交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5 毫克/100毫升。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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