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址辽宁省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A****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城市沙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公里加100米附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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