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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5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豫R*****的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邓州市赵集镇新卫生院北侧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红色“启森”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赵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父亲赵某乙在现场报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经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作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父亲赵某乙到现场后立即报警,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赵某甲系过失犯罪,犯罪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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