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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辽宁省兴城市南大山乡红旗**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兴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17时30分许,赵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沙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公里加400米南侧800米(兴城市围屏乡云台寺村上台子屯)附近路段由南向北偏西行驶时,与对向由北向南行驶李延忠驾驶的辽宁14-40370号(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验)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受伤、无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且被害人宋某某为赵某某妻子,赵某某已取得其子女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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