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M2****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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