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3时04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鲁L7****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港区黄海一路与林家摊商业街交汇处时,被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具有 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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