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于同日0时32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检测结果单、无党员证明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进行拒绝酒驾宣传活动,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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