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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乡**村。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彭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的容城县**家园小区通过抖音软件刷抖音,给抖音评论用户留言,发布“招聘刷单员、招苏宁易购客服、唯品会客服”等广告兼职信息,诱导抖音用户添加其推送的QQ号及微信号,抖音用户添加实施诈骗犯罪的微信号和QQ号后导致秦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骗报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直至被查获未获得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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