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有限公司过磅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公司客户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相互勾结,伙同**公司出纳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期间赵某某通过张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及其本人微信收取公司客户赃款,并向业务搭档分赃,同时接收业务搭档的分赃。
经**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19年10月31日,根据赵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过磅员赵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144151元,赵某某本人获利74175.5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69975.5元;赵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20350元。赵某某本人获利合计94525.5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369702元。
2018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赵某某已全部退赃。
2019年12月16日,赵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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