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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西关双坛粮食住宅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裴某某(已起诉)以浙江礼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地区市场推广人的身份,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商品的名义,通过高额返利、寄售代卖的方式,在高平、阳城地区设立办公地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其中,在高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9.68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为获取电子币,在高平市内积极介绍投资者进行投资,共帮助裴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1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裴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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