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市**镇**村**庄**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4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市**镇**村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920株。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民警铲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种植罂粟只是为了食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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