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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上高县**乡**村**自然村村长,家住上高县**乡**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9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上高县**乡**村**自然村因农村人口增多,在其所有的小地名**山场占用土地用于新农村建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该自然村村长,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村民平整山场建房,占用林地16亩。至今已建成房屋50栋,另有20余栋已打好地基,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自首到案,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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