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住蚌埠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蚌埠市长乐路与东海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
2020年5月1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22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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