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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55********,汉族,无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8时55分许,在昌图县****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用竹筐抡打王某某手臂,并在撕扯过程中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摔倒并受伤。2020年7月29日经辽宁省昌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9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已于当日足额收到该笔款项,并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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