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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南昌县**乡**村**公司大院职工宿舍,江西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在江西省****有限公司****土建施工项目部任兼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遂川县****水电站发生隧洞坍塌事故,造成正在施工队员刘**、朱**、蔡**、胡**四人死亡,吴**一人受伤。经吉安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此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身为江西省****有限公司***土建施工项目部现场兼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但其在事故发生前脱离岗位,对现场施工情况、交接班情况没有跟踪监管,对工程质量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没有根据相关程序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所在单位与被害方达成了协议,赔偿了5名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1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减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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