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县,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20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座**单元**楼住宅门前,用手包殴打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抓伤执行公务民警的手臂,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取得民警谅解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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