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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桂林)(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0323*********05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共师宗县****副部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通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22时行驶至师宗县通源大街与文笔大道路口1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民警立即对其采取血样提取强制措施并及时送检。经鉴定,赵桂林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06mg/100ml血。赵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道路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饮酒后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曲靖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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