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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永军)(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1时30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达板镇十字路口查获醉酒驾驶甘ND7***号小型轿车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0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乙醇含量为136.1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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