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家住宁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1时30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达板镇十字路口查获醉酒驾驶甘ND7***号小型轿车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0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乙醇含量为136.1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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