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府谷县华建桥附近一家小饭店吃饭吃饭、喝酒,当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KG****广汽传祺牌小型轿车从华建桥附近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郭家湾煤检华建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6.3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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