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吉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哈线1033KM公主岭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102国道交汇处左转弯时,与前方行人刘某某相撞,致行人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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