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88********,汉族,群众,本科文化,现无业,住郑州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B****号**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庆路与龙门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抽血检测,赵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9.1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血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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