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菊琴)(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15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月4月6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赵某某手拿铁锨在赵某某额头上打了一下,致其赵某某额头不受伤住院。后经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伤检)字[2020]50号”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刑事和解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月十五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