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15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月4月6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赵某某手拿铁锨在赵某某额头上打了一下,致其赵某某额头不受伤住院。后经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伤检)字[2020]50号”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刑事和解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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