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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长青)(公开版)_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9****07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安岭镇**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赵**驾驶豫P*****号轻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从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安岭镇谢庄路段时,与前方步行人发生赵**碰撞,致赵**胸腹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解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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