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51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镇**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 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1日14时53分,赵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31省道郏县迎宾大道王集乡雨霖头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右转弯的袁某某驾驶的“三洋”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袁某某受伤,两车及绿化树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袁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郏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