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2********,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沧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泊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取保候审,由泊头市刘庄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沧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未经核实,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其管理的猪客网上转发了一篇内容为“**自主报告怀疑似非洲猪瘟,想想为什么是**……”的虚假信息,短时期内浏览量达七万余次、跟帖量达六百余条,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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