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2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3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桃碧某某5公里500米联城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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