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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路蕾)(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西吉县人民法院**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西吉县**镇**路**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举报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路某某有立功表现。

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固原市110指挥中心指令西吉县公安局,西吉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19年7月11日刑事立案侦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8时8分,路某某持C1证驾驶宁D****5号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荣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吉滨河路法院十字路口右转弯进入滨河路时,碰撞在滨河路上清扫渣土的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9日死亡。2019年6月14日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路某某到固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西公交认字(2019)第6404231201900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请求,2019年6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复核认为:原道路交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撤销西公交认字(2019)第6404231201900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年7月11日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5月30日路某某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并达成和解协议,于当日履行,得到受害人家属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结果单、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人、鉴定机构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暂扣车辆、驾驶证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及认定复核结论、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据及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培训合格证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粘贴单及检定证书、路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路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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