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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轩前哨)(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轩**,男性,1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8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板桥镇****,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轩**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轩**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华县、***镇***村民朱**、位于周口***林北中队监狱西南约200米处、东西排水沟南沿内坡的东西行杨树52株,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人所购买的52株杨树全部采伐,经西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1.5036立方米。被不起诉人轩**被公安机关传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轩**供述及辩解;

2、证人朱**、李**、李**证言;

3、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证明、发破案报告、归案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轩**涉嫌滥伐林木罪。

本院认为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轩**不起诉。

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款3000元现金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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