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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迮荣峰)(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诉字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迮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法库县**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迮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宁省法库县**镇**农业银行门前附近公路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号)鉴定:在送检的迮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迮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迮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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