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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农产品有限公司**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内蒙古德盛农产品有限公司租用内蒙古赤峰林东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的14号和6号仓库用于存储葵花籽,2019年12月10日13 时30 分左右,被害人孙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情况下于14号库房内码葵花籽垛的过程中从葵花籽垛上不慎坠落地面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到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内蒙古德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已赔偿受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8 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刑事谅解书、收据、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闫某某、杨某乙、杨某丁、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逄某某、侯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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