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家强)(公开版)_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3********,汉族,中专,个体,住宿松县**镇****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持有效C1E驾驶证驾驶自有皖******小型普通客车沿宿松县兴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水港湾门前路段时,将右前方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徐某某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7日死亡。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1)皖******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合格;(2)皖******小型普通客车前侧中部及挡风玻璃下部与行人徐某某身体左侧发生过碰撞。(3)徐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