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西安市新城区**酒店餐饮部负责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宝鸡市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陕A0****小型普通客车,沿金陵一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西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4、查获现场、抽血照片;5、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