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侬族,住越南高平省保林县**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和黄某某、秦某某、麻某某、韦某某为越南籍人员,经共谋后,在未持有任何合法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底步行从中越边境535号界碑便道进入中国,后乘坐面包车前往中国广西南宁市大塘镇坛湴村林场务工,2019年12月07日03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和黄某某、秦某某、麻某某、韦某某在南宁市大塘镇坛湴村林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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