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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8********,汉族,高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2日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李某某(已起诉)建立一个叫“好好学习,天天吃鸡”的微信赌博群,并在老铁牛牛APP内建立一个叫“萝卜白菜”的赌博俱乐部。李某某邀请召集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担任财务人员,在赌博过程中为参赌人员输赢进行结算,并从中抽水,后召集被告人罗某、龙某某、朱某(均已起诉)等人为“拉手”,召集参赌人员进入赌博微信群及赌博俱乐部中进行赌博,后邀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该赌博俱乐部占股。该俱乐部参赌人员一百余人,赌场抽出的水子钱李某某管理,财务下班后将水子钱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按照每天的参赌人员参赌情况来付给拉手“打位费”,并支付财务人员工资,剩下的水子钱,由李某某按股份分给股东。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之后规劝并陪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投案自首,系立功。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赃款,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没收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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