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69********,汉族,小学,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东。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1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收购由刘某某(另案处理)、付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太行山路北段西侧漯河技师学院工地上盗窃的139张建筑模板。经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建筑模板价值6811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确有自首、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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