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康县**镇***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KM+***M处,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到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代某某,造成代某某当场死亡,经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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