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的小型轿车经过兴国县高兴镇高兴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拦车检查,并对邱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3mg/100ml。民警遂将邱某某带至兴国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封存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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