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29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安源区**镇**村**大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粤CQ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明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明珠轻轨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魏某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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