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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邱某某等4人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雷州某某公司保安,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与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多次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雷州某某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废铁及机架铁板,并分别四次销赃得人民币3000元、1590元、2500元、7580元。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力工业专用设备的部件于2020年1月13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2172元。同案人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实施上述盗窃行为中,为取得时为某某公司保安的不起诉人邱某某开门放行,给了邱某某一条芙蓉烟等财物,后邱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等人盗窃公司财物情况下开门放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三轮摩托车、手机、铝合金(机架)共19条等物证;2.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讯流水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陈某甲、梁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廖某某、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9.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邱某某为同案人林某乙等人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起辅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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