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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邱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梅港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邱**驾驶浙******号小型轿车从余干县梅港乡鲁源村至余干县梅港乡蓝天中学,沿236国道由南至北行驶,途经余干县梅港乡振山村路段时,碰撞到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邱**,造成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邱**负事故全部责任,邱**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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