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某、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通泉街道大龙井社区居委会大龙井村**号。200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0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月16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从马龙区龙泉商城驾车经过龙泉南路到达马龙区公安局通泉派出所了解其妻子的案件情况,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达通泉派出所后被民警发现其饮酒驾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8.08mg/100ml。
另外,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邱某某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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