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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丙生)(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邵**,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231,汉族,初中文化,蒙城县板桥镇鸿基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副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6时08分,被不起诉人邵**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由蒙城县**镇**饭店开往蒙城县**足浴店,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邵**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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