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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军)(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邹城市峄山镇野店红绿灯路口北时,被邹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8mg/100mL。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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