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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国海)(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队,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利用7个腾讯QQ号(1.昵称:小颖,号码:82258****;2. 昵称:小萍,237658****;3. 昵称:小依,298157****;4. 昵称:萍萍,361096****;5. 昵称:小燕,28774****;6. 昵称:155284****;7. 昵称:洪荒少女,297558****,密码均为wasd123+)向QQ好贩卖了35个淫秽视频,以及贩卖了3个淫秽视频平台“嗨浪”APP教程,共非法获利五百多元。公安机关从邵某某电脑、手机提取13个视频,该13个视频经茂名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被不起诉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因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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