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利用7个腾讯QQ号(1.昵称:小颖,号码:82258****;2. 昵称:小萍,237658****;3. 昵称:小依,298157****;4. 昵称:萍萍,361096****;5. 昵称:小燕,28774****;6. 昵称:155284****;7. 昵称:洪荒少女,297558****,密码均为wasd123+)向QQ好贩卖了35个淫秽视频,以及贩卖了3个淫秽视频平台“嗨浪”APP教程,共非法获利五百多元。公安机关从邵某某电脑、手机提取13个视频,该13个视频经茂名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因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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