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人,经商,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湘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F*****的小型汽车在本县**镇**路地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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