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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3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未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吉******号大中型拖拉机,在德惠市达家沟镇****组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口左转弯时,与齐某某驾驶的吉******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乘员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认定,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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