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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301,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尚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黑A****M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行驶至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通往老街基乡的尚平公路时,被尚志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2.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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