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1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白石后街由白石古莲城往金庭小学方向行驶,至移动公司后门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lO8mg/lOO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11月06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表示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情节轻微的情节,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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