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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邹秀玲)(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某某市,现住江西省某某市,2019年05月0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无相关经营资质情况下,从柯某某处购买成品柴油后售卖给庐山市周边矿山共计200余吨,从中牟利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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