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怀远县荆山镇到榴城镇,车辆沿荆涂路自南向北行至涡河圈堤路口处,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437号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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